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建设,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促进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挂靠人事处,具体负责流动站的设立申报、博士后的进出站管理、博士后各类科学基金与人才项目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指导校内各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开展等。
第四条 设置流动站的学院(以下简称“设站单位”)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二级管理单位,负责落实学院博士后队伍建设规划、年度招收计划,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统筹并协调处理博士后管理事宜,指导和督促流动站建设。学院院长为本单位流动站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流动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流动站负责博士后招收宣传,执行博士后招收计划,做好在站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以及业务考核工作,检查并督促博士后按计划完成科研工作任务,负责联合培养博士后的有关事宜等。各流动站设流动站站长岗位,跨学院设置的流动站,由学校确定牵头学院,设置流动站站长岗位,并在其他所跨学院设置流动站分站,设置副站长岗位。
第三章 流动站及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六条 流动站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按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
第七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联系人和指导者,负责对博士后的学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学校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四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八条 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可放宽至40周岁)。
为鼓励人才交流,促进学科交叉,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除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在本校攻读并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分为全职博士后、在职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师资博士后四类。
(一)全职博士后
全职博士后是指在聘用期限内与365速度发国际大厅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_365bet备用开户建立唯一人事关系,档案及人事关系转入我校,全职在校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
(二)在职博士后
在职博士后是指经任职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并同意其脱产进入我校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在职博士后申请人员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严禁党政机关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博士后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原任职单位承担。
(三)联合培养博士后
联合培养博士后是指学校各流动站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联合招收,主要在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合作期间档案及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联合培养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薪酬福利和科研经费等由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承担,考核按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标准执行。
(四)师资博士后
师资博士后是指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师资队伍规划,按照学校师资引进的条件和程序招收的在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师资博士后的管理按《365速度发国际大厅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_365bet备用开户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校优先招收全职博士后,严格控制在职人员(含定向委培、现役军人)、超龄人员(超过35周岁)和进入本校同一一级学科的博士后人员招收名额(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原则上,流动站招收“三类人员”的比例应逐年降低。
此外,申请进入流动站的超龄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博士期间获校一等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或同等级别奖学金;
(二)现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或基金;
(三)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四)在世界知名院校获得博士学位的外籍人员或留学回国人员;
(五)具有合作导师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急需的研究能力。
第五章 进站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进入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由流动站按要求组织进站考核。
第十二条 博士后通过进站考核,经设站单位完成校内行政审批手续后,由个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在网上注册个人信息并提交进站材料,由博管办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必须按期进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到者,将被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由设站单位报博管办批准后方可延期进站。
第十四条 国内博士学位获得者办理进站手续过程中未提供博士学位证书的,须在进站半年内提交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逾期半年未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取消其博士后资格,并按退站处理。
第六章 在站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期满出站,根据需要可延长1年,一般不超过3年。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或入选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博士后,如未能按期完成拟定的科研项目,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但不得超过4年。
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博士后,可根据项目期限和承担任务延长在站时间,但不得超过6年。
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前,须就在站时间、工作任务、权利义务、薪酬待遇等内容与设站单位及博管办协商确定,并签订工作协议。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执行工作协议内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协议内容,须经合作导师及设站单位批准,变更后协议需要交博管办备案。
第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需要由合作导师和至少3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评议。博士后应系统报告其研究计划,并听取与会专家的意见与建议,进一步修改研究计划,最后将开题报告提交流动站保存。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满1年时,由流动站对其进行中期考核,检查、督促其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发表有关论文、出版有关着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须将365速度发国际大厅_365怎么查看投注记录_365bet备用开户署为博士后第一工作单位。
在职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归属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批准,可赴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出国(境)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七章 出站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前1个月,向流动站提交出站申请,由流动站按要求组织出站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研究工作,可向博管办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申请延期出站,需要在规定时间届满前1个月,经合作导师及流动站同意后,经博管办向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延期,否则逾期不予办理出站手续或视情节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办理出站手续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以进站注册的用户名登录后提交出站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博管办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博士后应及时办理档案、人事及工资关系转出,户口迁出等离校手续。
第八章 退站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未报到的;
(二)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四)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六)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七)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八)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九)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十)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学校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退站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发现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原定的研究工作任务,可由博士后本人申请,所在流动站同意后,办理退站手续。
第二十七条 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应及时办理档案、人事及工资关系转出,户口迁出等离校手续。
第九章 博士后待遇
第二十八条 全职博士后待遇(按24个月计算):
(一)薪酬待遇:全职博士后培养期内年薪不低于18万元(税前,含工资、福利、基础性绩效工资、各类社会统筹等),缴费基数按照全职博士后所聘专业技术岗位同等级别人员标准执行。
(二)社会各类保险统筹及公积金:享受学校教职工同等待遇(为外籍及港澳台地区博士后购买商业保险)。
(三)公寓住房:学校为全职博士后一次性提供3万元租房补贴,并在有房源情况下为全职博士后提供可租住公寓住房,租住期限不超过36个月。租金由后勤保障处按以下标准收取:(1)第1-24个月,25元/平·月;(2)第25-36个月,35元/平·月。
(四)其他保障: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落集体户口,其子女享受学校教职工子女入托、入学同等待遇。
在站时间超过24个月的全职博士后,延期期间相关待遇按工作协议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职博士后及联合培养博士后的薪酬待遇、社会各类保险统筹及公积金、公寓住房等相关待遇,按工作协议执行。
第十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条 博士后考核工作贯穿于博士后管理工作全过程,主要包括进站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考核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创新性科研成果和创新性思维能力为核心的原则,依据工作协议对博士后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科研能力、项目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科研成果、做出的实际贡献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的考核由流动站组织实施。各流动站根据本学科特点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应不低于5人(原则上均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 进站考核要对申请者的思想品质、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招收。
第三十四条为考评博士后的科研进展情况和工作绩效,博士后在进站满1年时,流动站须对其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为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价,博士后在期满出站时,流动站须对其进行出站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博士后出站时的科研成果达到协议要求者,其考核结果可定为“合格”;在站期间工作表现优异,科研成果突出者,其考核结果可定为“优秀”;考核“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
第三十六条 联合培养博士后的考核工作按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制定的相关协议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各方面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学校将积极推荐参加全省或全国性的博士后奖励评选。
第三十八条 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全职博士后,进站后,即认定具有中级(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九条 在站期间能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较好地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取得较大成绩的全职博士后,可以在出站前,与在校教师同步申请参加职称评审;或出站后,依托任职单位向学校提出职称评审申请。
第十一章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第四十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博士后住房的安排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务处协助博管办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博士后经费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四十二条 科技处协助流动站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协调工作和科研成果鉴定、申报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保卫处协助办理博士后落户手续及随迁配偶、子女暂住手续。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及附属学校落实博士后子女入托、入学事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9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