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下午,应我校邀请,英国斯旺西大学法学院教授、航运和贸易法研究中心主任Baris Soyer与我校法学院学子在线分享了他对于“无人船保险问题”的最近研究成果。讲座由法学院海商法系主任夏元军副教授主持,近百名师生参加了讲座。
Baris Soyer教授在讲座中以挪威建造的“YARA Birkeland”为例,介绍了目前国际上无人船技术开发和应用的最新进展,并结合学术界、国际海事组织、相关国家海事管理部门对无人船的应对,总结了国际和国内层面可以预见的立法发展变化情况。在这一背景下,本次讲座的主题集中在两个具体的问题上:一是无人船的风险在现有的保险市场上是否可保;二是如果无人船的风险可以由保险来承保,现有的船壳险是否满足需要。
对于第一个问题,Baris Soyer教授认为,可知的困难是,缺乏足够的历史数据来计算风险概率和损失程度,但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以类似风险为对象的建模计算、IMO主要公约条款的更新、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等风险控制机制来解决。
对于第二个问题,Baris Soyer教授认为,现有的标准船壳险保单需要作出修改才能适应无人船保险的需要。首先,现有的船壳险保单大多将网络风险(cyber risks)作为除外风险;其次,智能船的某些风险,不属于船壳险的承保范围。例如,智能船可能出现的程序失灵问题,如果被认定为设计缺陷,(design errors),则不属于标准船壳险条款中的“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的承保范围;再次,和远程控制中心(remote control center)有关的风险,是否可保,例如,远程控制中心的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是否属于船壳险条款中的 “barratry”。
Baris Soyer教授认为,智能船的风险是可保的,但仅仅通过修改船壳险条款来承保智能船的风险,显然远远不够,应当设计出新的保险产品以适应新技术的应用带来的风险,应当将网络风险纳入海上保险的承保风险范围。此外,保险理赔和保费计算等过程也会随着智能船技术的应用而发生变化。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调查和理赔将更多地依赖于智能科技,而被保险人则有义务让保险人获得理赔所需要的智能信息。另一方面,随着智能船技术的应用,船壳险将有望适用“根据船舶的实时状态确定保费”(usage-based insurance)的新模式。
Baris Soyer教授在讲座的最后谈到,技术研究给我们提供了清晰的视野,如何让科技带来制度价值,则是法律人该去思考和探究的。年轻的法律人才应该为新技术革新做好法律方面应对的准备。
学术讲座结束后,英国斯旺西大学社会科学学部的赵晓旭老师、法学院博士生李欣格同学,与Baris Soyer教授一道就两校间的联合培养项目作了介绍。
我校于2008年起与英国斯旺西大学合作开展本硕博联合培养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迄今为止已有近200名师生在斯旺西大学完成了项目学习和访问研究。